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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灾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方面推进惠州市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本行政区以外地区发生的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个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的单位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3)多方联动,广泛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的发挥驻惠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的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惠州军分区负责。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局),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武警惠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惠州海事局,惠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惠州市分公司。
(1)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4)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工作,一旦探测到地震前兆立即报告省地震局研判,并进行震情跟踪。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收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非正常现象做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地震预报意见,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最重要的包含: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排查掌握建筑物抵抗震动的能力,推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相关的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当本市辖区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市发生对本市造成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基本信息参数确定,立即收集震情信息,形成《震情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教育、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相关的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台港澳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局)、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局)、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和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的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地震影响区域、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在震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重视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并且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并配合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开展海啸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市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区域和严重程度等情况,地震灾害分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见附件3),依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各相关的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后勤保障。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各相关的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后勤保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的新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省、市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的新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市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和惠州海事局通报有关情况。市自然资源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根据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关于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会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的预测,转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相关沿海县(区)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启动居民疏散工作;惠州海事局根据预案做好海上救援准备工作。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依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灾害所在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启动地震灾害Ⅲ级以上响应后,市级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县(区)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领导下,协助开展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级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官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资源,各相关的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相关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自身的需求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通过派遣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志愿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心理支持,抚慰遇难者家属,帮助受灾民众渡过难关;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可依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状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1)市指挥部要加强本市与省内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灾害后,根据省指挥部的协调安排,热情参加抗震救灾援助、物资援助和捐献等。
地震灾害得到一定效果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省地震局组织并且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有: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非正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民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受伤或死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逐渐完备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地、各相关的单位依托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区,推动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各地、各相关的单位要建立完整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署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要充分的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相关的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在良好状态。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协调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文广旅体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网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完整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充分的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相互连通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提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惠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供震情信息,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协助省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变化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及特征,评定地震烈度;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调拨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对灾区危险化学品、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3)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4)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港澳人员在本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5)市委外办(市外事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籍人员在本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6)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做好受灾地区的市场行情报价监测工作,视情况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措施,维护市场行情报价稳定;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7)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及学校(不含技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及时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相关的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件;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养老院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地震灾害防御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
(12)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技工院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及时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指导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受灾地区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受灾地区评估受灾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8)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水利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并且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并且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0)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保护、抢救文物;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3)市政务和数据局: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惠州市分节点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根据市指挥部业务需求提供相关政务数据资源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4)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并且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对灾区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5)武警惠州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疏散和营救危险区域群众。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9)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0)惠州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1)惠州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2)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惠州市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台港澳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外市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参加。配合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关于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会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的预测,协助加强海啸监测预警,及时转发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惠州支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供电局、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惠州海事局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收到损害的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由市委外办(市外事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局)、市公安局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惠外国侨民和台港澳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本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市指挥部依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的新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惠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导致非常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该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依据《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和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含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